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有人詐病“裝瘋賣傻”,以逃避刑事處罰怎麽辦?這取決於司法工作者是否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極強的專業敏感性,能否“獨具慧眼”,做好涉案精神病鑒定意見的審查工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周媛媛,2013年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是《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北京首例“詐病”案。
【日記之一 2013年11月13日】
家長對孩子的教育方式是一個大問題,簡單、粗暴的打罵式管教,會帶來嚴重的後果。我今天就接手了這樣一個案子,小康(化名)因不滿父親多年的打罵式管教而心存怨恨。案發當日,小康向父母索要房產證和錢財遭到拒絕後,在家中持刀將父親砍死,然後又將母親砍成重傷。在法醫的精神病鑒定中,小康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日記之二 2013年11月14日】
不對啊,今天我反複看了幾遍案卷,發現一處疑點:小康案發前將刀具、錘子藏在臥室,還網購了尼龍紮帶、透明塑料袋,意圖用於捆綁和運送屍體,這一係列行為案卷中都有證據材料加以印證。這說明了什麽?難道不足以證明案發前小康思維正常嗎?對有這種行為能力的人,能說他有精神病?
【日記之三 2013年11月15日】
太不對了,疑點越來越多:案發後小康跑到隔壁鄰居家放火,趁亂逃跑,這難道還不能證明小康有辨認能力嗎?小康在行凶過程中,對父親砍了42刀,多集中在頭部、麵部等致命部位;對母親僅砍6刀,可以看出他對父親下手重、對母親下手輕。這又與證人的證言相印證:小康對父親的矛盾及怨恨大於母親。這些說明小康並沒有喪失辨認和控製能力,能夠根據感情的親疏遠近掌握下手輕重,確定主要泄憤對象為父親。應該說小康在整個行凶過程中意識是清醒的。案發後,小康的親屬幾次到醫院看他,他都不見。小康這是一種什麽心理狀態呢?他不願麵對親屬,說明他具有明顯的羞愧心理。這一切,都不像是一個精神病人的作為呀!
【日記之四 2013年11月22日】
今天,我訪問了小康的大姨、舅舅,就小康的成長過程、家庭環境、身心狀態等問題進行了了解,得知小康父母雙方的家族均無精神病史,小康也未遭遇過突發變故或精神刺激,由此可知小康缺乏明顯的發病原因。
【日記之五 2013年11月26日】
今天看完案卷後,我又把整個案件反向思考了一遍。按照正常人的思維,小康與父母頻繁吵架,要求父母給錢做生意、將房產過戶給他,在這些均遭拒絕後,為圖財、泄憤而殺人,犯罪動機是完全合理的,屬於預謀、故意殺人行為。現在整個案件的外圍也都查清楚了,事實證明小康不是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明天,我就要去司法鑒定中心跟小康正麵交鋒了,結果會怎樣?我準備好了攻克他的辦法,但不知道管不管用。
【日記之六 2013年12月5日】
我沒想到小康是個一表人才的帥小夥。見麵後,我先囑咐他好好養病,要聽醫生的話,然後話題一轉,很自然地說到藥物療效上。我鼓勵他堅持吃藥,不要怕有副作用。小康表示一定會牢記我說的話,堅持吃藥。說到藥物的副作用,小康說除了流口水,也沒別的。
小康的把柄一下子被我抓住了!精神分裂症主要表現為情緒激動,患者控製不住自己的情緒,從而做出過激行為。吃藥的目的在於控製他們的情緒,讓他們的情緒舒緩下來。正常人服用這種藥物,因為情緒本來就是正常的,再舒緩下來就不正常了。之所以流口水,是因為小康大腦思維緩慢、控製不住所致。我把這番道理心平氣和地講給小康聽,小康低頭不語了。
小康的偽裝被我徹底地扒掉了。我抓住時機,分別從佯裝精神病人服藥會對身體有害、詐病企圖逃避刑事責任將愧對死去的父親和重傷的母親等角度,對小康進行教育。
祝賀我吧,我成功了!
小康思索了很久,終於承認自己在進行精神病檢查時,利用自己看過的一些影視作品和掌握了解的精神病學知識,刻意模仿精神病人的症狀,達到了讓鑒定人員相信他存在異常的思維、情感和行為的目的。
【日記之七 2013年12月10日】
在發出通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後,我心裏踏實多了。我督促北京市公安機關對小康進行重新鑒定。為確保再次鑒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在征得當事人家屬意見的基礎上,要求公安機關委托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參加對小康的鑒定。在強製治療管理處,我與小康的主治醫師見麵,提示醫生及時對小康停藥,保障他身體安全健康。後經兩個部門重新鑒定,小康均被診斷為人格障礙,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日記之八 2014年10月14日】
由於小康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有證據證實他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所以我們對小康作出不提出強製醫療申請的決定,並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對小康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作出刑事立案。
(追記:2015年7月9日,小康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被決定限製減刑。小康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日記之九 2015年9月10日】
犯罪分子已被繩之以法,我應該高興才對,但我一點都高興不起來。因為透過這起案件,暴露出了精神病鑒定過程中存在的漏洞。為了防止涉案人員通過佯裝精神病而逃避刑事處罰,以達到“起死回生”的效果,檢察人員必須高度重視對強製醫療案件中精神病鑒定意見的審查。這是我辦理此案得出的重要經驗。
文章來源於長安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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